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0号

潘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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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近日,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双酚A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2月15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株)LG化学的双酚A,海关按照4.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和2007年第6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2009-12-15 收起回复

liping1018: 前面接的LG的盘,还没报关的,这下利润提高了

2009-12-15

感谢楼主。

2009-12-15

庄严: 影响几乎没有。 LG会把这点多出来的利润留给自己。

2009-12-15

上海垦高贸易有限公司: 最新消息。

2009-12-15

总条数: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