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比例表

杨金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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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8号公告,公布自2009年4月9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继续按照2003年第3号公告、2005年第40号公告,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中国对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比例表如下:
2009-04-08 收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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