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冰醋酸国际贸易纠纷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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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砚生   据我国驻智利使馆经参处通报:2008年10月5日,国内A公司向智利某公司出口的600桶(30公斤塑料(11285,-145.00,-1.27%)桶装)冰醋酸运抵智利圣安东尼奥港后,经收货方两次检验,冰醋酸含量仅为“39.7%,与合同规定的“食品级”、冰醋酸含量“99%以上”不符,收货方在向A公司通报情况,但未获答复的情况下,向我国驻智利使馆反映了上述情况。   2009年9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接到我国驻比利时大使馆商务处传真,通报反映国内B公司一批以“纯度99.5%”的冰醋酸出口比利时,在摩洛哥挂靠港口进关时被海关查出冰醋酸的纯度仅为44%的情况。   两起案例的诱因均为冰醋酸的纯度不符合贸易合同规定,其实质是诚信缺失和检验监管缺位。   国内部分企业诚信意识较差,甚至存在欺诈行为。在对冰醋酸出口企业的调查中发现,有的企业将工业级冰醋酸当作食品级冰醋酸出口,甚至个别企业在被通报后,随即注册新企业继续从事欺诈行为。   按照分类,冰醋酸属于第8类危险品(腐蚀性物质),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出口冰醋酸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经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品质检验的商品,检验检疫部门仅对其使用的包装实施检验鉴定,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这种检验监管方式,必然造成出口危险货物检验监管工作环节上的缺位。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尽快将出口危险品列入《法检目录》内。目前,大部分危险品尚未列入《法检目录》内,属于“非法检商品”。根据现行《商检法》立法宗旨以及WTO/TBT的有关要求,对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危险品,均应调入《法检目录》内,避免出现只检包装不检商品的现象。   在目前多数危险品未纳入《法检目录》的情况下,建议出台部门规章,在危险品使用鉴定中,按照《SN/T0370.3-2009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第3部分:使用鉴定》对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分类定级试验报告、安全数据单、标签等进行符合性检查;受理报检时要求企业提供出口合同、出口危险品的品质自检报告。对初次报检的企业,检验检疫部门对危险品的品质进行符合性检查(对自验能力较强的企业采信企业自检数据,对自验能力较差的企业责成其将危险品送相关实验室进行品质检验)。指导危险品生产企业建立品质变化告知制度,检验检疫部门对危险品的品质变化情况实施动态跟踪,并通过每年定期抽检的方式督导企业保证产品质量。   进一步完善“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建设,将“诚信企业享便利,失信企业受惩戒”的管理理念落到实处。加大对企业的诚信教育,加强对诚信守法企业的支持,通过诚信企业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提升整体诚信意识。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和共享资源,加大对失信、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其“一次失信,寸步难行”。《中国国门时报》贾砚生
2010-03-16 收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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