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国内氮肥市场秩序自律公约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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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适应国际、国内化肥市场变化,防止市场大幅波动,避免价格大起大落,鼓励氮肥企业开展公平竞争,加强营销管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国内氮肥市场的相对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氮肥行业实际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一条:保持供需平衡是稳定氮肥市场的基本条件,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氮肥生产企业应主动通过调控产量、优化品种结构等措施促进供需平衡,避免盲目的价格竞争。 第二条:要建立氮肥行业内出口协调机制,有效利用国际市场调剂国内市场,克服氮肥长年生产与季节性销售的矛盾。在国内用肥旺季,氮肥生产企业应优先供应国内市场,严格控制氮肥出口数量。 第三条:坚持产品合理价位原则。氮肥企业要用好产品定价自主权,发挥好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产品定价既要反映市场供需,也要反映产品价值。既要注重提高企业效益,也要考虑消费者的承受能力、上下游产品的合理比价关系,以及国际市场价格情况,使产品价格保持相对合理,防止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的现象。 第四条:大型氮肥企业,特别是特大型企业要充分发挥稳定市场的主导作用,要根据市场变化合理确定定价周期,提倡长周期定价方式。氮肥企业要守信用、讲信誉,要按照《合同法》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一经签订不随意变更。 第五条:氮肥企业要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要求,做到产品定价规范、公开、公平、合理,反对售价低于成本倾销产品。市场平稳情况下坚持产品售价不低于完全成本;市场需求减少、库存大量增加、销售困难情况下,要坚持低于制造成本不销售,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第六条:氮肥企业之间要加强市场供需情况和价格信息的沟通和交流,正确分析市场变化,加强价格信息调研,防止氮肥价格大起大落。要认真落实《反垄断法》和《价格法》,不联合制定统一价格,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七条: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定价机制。企业内部要建立价格管理制度和价格管理机构,包括建立及时、准确的市场价格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科学、有效的定价机制和决策管理系统,规范内部定价程序,减少价格制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第八条:建立稳定的销售渠道和网络。氮肥企业要加强市场开拓和销售渠道建设;完善企业内部销售考核体系,把产品产销率与产品利润率一起考核;加强企业配送和现代物流体制建设,培育现代市场物流体系。 第九条:发挥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交流平台作用,建立市场监测机制,及时对本地区市场状况、价格信息进行分析和研究,正确判断市场价格走势,交流企业营销经验。 第十条:在氮肥市场出现较大波动和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时,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应适时召开市场供需和价格形势分析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行业经济运行的重大问题,制定稳定市场的措施。 第十一条: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中国氮肥工业协会要及时给予制止和协调。对违约单位根据违约危害情况,分别实行违约企业通报批评、行业内部通报、社会公开通报、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依法查处并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中国氮肥工业协会要定期向氮肥企业通报氮肥生产、进出口和国内外市场价格变化等情况,提出后期市场运行应关注的问题,必要时在行业内定期公布主要产品行业平均成本。氮肥企业要及时向中国氮肥工业协会报送本企业价格和产量、库存等资料。 第十三条:本自律公约经中国氮肥工业协会理事(扩大)会讨论通过,国内氮肥企业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本自律公约由中国氮肥工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自律公约自2009年6月 28日起施行。
2009-06-11 收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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