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二甲醚事件”追踪

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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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生的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事件的影响在河南、山东、湖北、四川、贵州、湖南等地二甲醚生产企业中扩散着。同时,有越来越多的业内人士开始认真思考,为了让二甲醚安全有效地加入到液化石油气的阵营中,为了利用好这个新燃料,为了维护好这个已经形成的市场,方方面面应该做出什么努力。        国标:应顺势出台不再拖市场后腿        2008年1月1日,住建部发布实施《城镇燃气用二甲醚》行业标准后,二甲醚作为液化石油气的替代燃料具有了合法身份。然而3个月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了《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禁止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要求气瓶必须专用,原因是“向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严重违反《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且可能导致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漏气和焊接气瓶严重腐蚀,给气瓶安全使用带来很大危险”。但国家质检总局在堵死二甲醚灌装环节漏洞的同时,却未出台一个国家标准,比如二甲醚混装的比例、灌装的标准等,这直接导致了民用领域的无标准状态。此后,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发出《关于严禁在液化气中添加二甲醚的通知》,有些城市甚至设立了举报热线。广东液化气掺混二甲醚事件就是由热线举报引出来的。   据了解,与广东还在举报、呼吁不同,已有一些省市走在了二甲醚利用地方标准的前面。2009年12 月1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地方标准正式实施。标准中明确规定,二甲醚在液化石油气复合燃料中的比例不大于20%;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钢瓶与液化石油气钢瓶在颜色、标识等方面有10多个不同之处。重庆市质监局还帮助企业采用计算机网络和条码技术对二甲醚复合燃料气瓶使用的全过程进行安全跟踪管理服务,保护其自有产权气瓶规范充装。为打击侵权行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研制出的《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含量测定法》地方标准,使打击不法行为有了法律依据。这样,重庆二甲醚“怎么用”的问题不仅得到了解决,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的安全应用和市场规范也有了政策支持。   业内人士认为,二甲醚现在最缺的就是标准。而标准的制定应该配套、有针对性。比如,既然这次广东的问题出在钢瓶的橡胶垫上,那么是不是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个问题?   全国液化石油气瓶标准技术委员会委员曾祥照向记者介绍说,为适应二甲醚的“专气、专瓶、专阀、专用”,城镇燃气用二甲醚还需要《液化二甲醚钢瓶》和《液化二甲醚瓶阀》这两个标准的出台,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标准体系。所幸的是,曾祥照向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的这两个国家标准正在送审阶段。   据业内人士分析,目前,国内二甲醚产能达到每年600多万吨。去年二甲醚市场的需求量仅为200万吨左右,近2/3的产能闲置。如果国家标准迟迟不出台,对二甲醚企业来说可能将是灭顶之灾。   充气站:应查相关资质剔除充数滥竽        经营石油液化气的充装站是否就能经营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   “经营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要具备专门的资质,并不能直接销售。”重庆市内引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徐维昕明确告诉记者。   据他介绍,重庆市内引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有不同于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二甲醚复合燃料专用钢瓶、不同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二甲醚复合燃料专用储罐、不同于液化石油气运输槽车的二甲醚复合燃料专用汽车槽罐车、专门的二甲醚复合燃料的储配充装站,是一整套独立的体系。徐维昕说,经营复合燃料除了应当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营业执照》外,储存设备应当到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申请使用登记,运输复合燃料的移动式罐车应当办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证。因为罐车运输单位只能充装移动式罐车使用证上规定的介质,未办理充装许可证或擅自用液化石油气罐车充装二甲醚,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规定。   徐维昕现身说法:一个液化石油气站要想经营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首先要向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当地消防部门申请办理将现有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经过技术改造为复合燃料充装站的行政许可手续;再将原有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经有资质的设计制造单位进行设备过程强度计算,满足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形成的强度要求;然后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使用手续,完善液化石油气储罐改变为二甲醚或复合燃料储罐的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而且要在管线上安装流量计,对二甲醚进入液化石油气掺混的比例严格把握,准确控制。   此外,将液化石油气罐车变更为既可运装液化石油气,又可运装二甲醚或复合燃料的车体,需要经过质监部门批准,将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档案资料交由有生产液化石油气罐车资质的厂家,变更使用说明书中的液位指示刻度与容积在不同温度下的介质充装质量对照表,注明二甲醚、液化石油气、复合燃料的不同液位指示刻度,经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将不耐二甲醚腐蚀的橡胶密封件换成耐腐蚀的密封件,并重新办理液化石油气体罐车使用证。   徐维昕指出,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只有具备上述资质,才能成为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的合法经营者。这一点应该坚持。否则,失去相应资质的保证,也就失去了二甲醚复合燃料的安全使用。   生产企业:应守法经营不走旁门左道      记者在采访中听到有关专家反复提醒:液化石油气作为原料使用时,属于危险化学品。而根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二甲醚也属于危险化学品范围。两种介质要想相混形成复合燃料,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这一点,所有二甲醚生产企业都应该自觉遵守。   不客气地说,生产企业是二甲醚复合燃料安全使用的第一道关口。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生产二甲醚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未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销售二甲醚原料。而且,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因此,充装复合燃料还应当“专气专瓶”。   据参与制定重庆市《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标准的徐维昕向记者介绍,有的二甲醚生产企业在明知大量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未取得经营二甲醚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仍将其生产的二甲醚销售给这些充气站,使这些充气站将二甲醚掺混到液化石油气中,构成了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这种只顾追求经济效益的行为,其实对整个二甲醚产业有极大的破坏作用,实际上是占小便宜吃大亏,不但助长了液化石油气充装站造假、售假的行为,也会让整个社会对这一产业产生偏见,致使该产业应该得到的支持难以得到,应该享受的政策难以享受到,最终受损的还是产业的发展。   况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货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是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原料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2010-03-03 收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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