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可能或已准备甲醇反倾销

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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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首尔亚洲石化行业会议(APIC)上,有消息指出,中国可能或已经准备对来自东南亚、中东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调查。目前官方对此尚未做正式通告。 有甲醇生产企业透漏,已联系了律师事务所处理反倾销相关问题;但该生产企业否认了与中国政府联系。中国甲醇贸易商表示,日益增长的进口货对中国甲醇生产企业造成冲击;同时,也已提示政府进行反倾销调查以便阻止甲醇流入。总体来看,中国政府对中东的进口甲醇进行反倾销调查,其中重要的一点是甲醇作为战略能源;另一方面,中东作为进口流入量较多的来源地之一,也使我国对反倾销问题操作较为谨慎。 ◆反倾销相关: 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 ◆相关数据显示如下: 1.从甲醇进口数量(表1)来看,自去年年底至今,中国进口甲醇量一路攀升。主要是受来自中国买方采购兴趣良好影响,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发现,09年第一季度中国价格为亚洲最高水平。 2.从市场价格数据(表2)所得到的,2008年中国国内甲醇市场以6月份为分隔点,上半年的涨势如火,下半年跌势不止。2009年第一季度虽然有所攀升,但整体仍处于低位;而国内甲醇生产企业成本及销售方面双重压力较大。 3.从进口来源方面看,截至08年年底统计数据显示,按进口来源国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沙特(40.9万吨)、伊朗(27.5万吨)、阿曼(19.9万吨);中东也依然是进口流入量较多的来源地之一。而日本、印度等地,这些传统的净进口国,在3月份也将其过剩的合同货单子再次销往中国市场。海关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12月至2009年3月,中国进口甲醇数量连续四个月触及新高;3月份进口65.3024万吨,为2000年以来的最高水平。在此之前的高点在2001年1月份,当时月进口21.1156万吨。
2009-05-20 收起回复

张艳敏: 看来很渺茫

200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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