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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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经营化肥的个体户或企业再也不必偷偷摸摸了。昨日,来自市工商局消息称,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
无照背后是政策受限
如果这个政策早点出来,平湖的李某或许不会偷偷摸摸地从事化肥经营,更不会被工商部门以无照经营查处。
今年6月中旬,平湖市工商局金桥工商所的执法人员在黄姑镇周圩集镇巡查时,查获一起无照经营化肥大案。经查,这家无照经销点销售的化肥与供销社、农资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却开具着“合法”的销售单,查获时非法经营额已近70万元。
“由于化肥属于国家专营产品,政策上有严格的限制。”市工商局注册处一名工作人员用“政策受限”表述,并称无照经营化肥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民资试水化肥经营行业
“看到这个消息我很开心,这几天正准备注册的事。”8月28日,从江苏来到桐乡工作的钟华得知这一利好政策后,立即来到桐乡市工商局咨询,希望尽快注册属于自己的化肥经营企业。
“此次化肥经营者条件的放宽,是自1998年改革以来化肥流通体制又一次重大变革。”市工商局注册处有关人士表示,全市目前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分支机构)不到1300家,民资注入化肥经营行业后,这一数字有望迅速增加。
准入门槛不低
与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相比,从事化肥经营的主体准入门槛较高。《决定》明确: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门槛之所以高,是担心市场‘一放就乱’。”工商人员提醒,满足注册资本(金)、资金数额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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