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化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税减免 净收益增加

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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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文),巨化公司实施第一、第二两个CDM项目的所得,自2007年1月1日起(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巨化公司第一个CDM项目为每年500吨HCFC-23分解项目,于2006年1月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地区[2005]2613号)批准,同意巨化向日本JMD温室气体减排株式会社转让该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期7年(到2012年12月31日止),转让总量不超过40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转让价格每吨不低于6.5美元。2006年3月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CDM执行理事会(以下简称“EB”)注册成功,2006年8月建成投产。   巨化公司第二个CDM项目为每年570吨HCFC—23分解装置,于2006年9月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地区[2006]1951号)批准,批复同意巨化向英国气候变化资本有限公司和气候变化碳基金2s.a.r.l(卢森堡)转让该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转让期7年(到2012年12月31日止),转让总量不超过35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每吨二氧化碳当量转让价格不低于9欧元。2007年4月在EB注册成功,2007年7月建成投产。   2007年,巨化第一个CDM项目累计转让5,678,320吨二氧化碳当量,确认的收入为12,918,178美元,折合人民币99,106,375.68元。2008年,巨化第一个CDM项目累计转让5,679,631吨二氧化碳当量,确认的收入为12,921,160.52美元,折合人民币88,936,730.92元;第二个CDM项目累计转让5,790,985吨二氧化碳当量,确认的收入为18,241,602.75欧元,折合人民币176,956,447.88元。   根据财税[2009]30号文,经巨化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巨化2007年和2008年的CDM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应返还和免征巨化企业所得税合计60,866,907.11元。   巨化已于2009年6月26日收到2007年度的退税20,020,427.67元,并完成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上述税收返还和免征,增加本公司2009年净收益60,866,907.11元。
2009-06-30 收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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