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崔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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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31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3年第56号公告,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具体反倾销税率如下:韩国DC 4%;印度 13%;日本66%。
2009-09-01 收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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