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韩邻苯二甲酸酐征反倾销税
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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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18日公告,5月19日起,对韩国两家公司向中国出口的邻苯二甲酸酐产品征反倾销税。
公告称,由韩国OCI株式会社公司继承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在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4%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名称向中国出口的邻苯二甲酸酐产品,适用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13%的反倾销税税率。
此前,商务部2003年8月31日裁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的反倾销税率为4%。商务部去年并决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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