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性MDI与纯MDI,聚合MDI的区别是什么?
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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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MDI产品分类的问题讨论由来已久,一度成为反倾销案的焦点。商务部也曾于4月聘请国内专家做过鉴定。据悉,专家小组的讨论结果是,纯MDI与聚合MDI属于同类产品。这样的结论无疑对提起反倾销案的万华极为有利。MDI反倾销案也由此确立了纯MDI与聚合MDI共同成为调查对象基础。但商务部也并没有因此而提出改变税则号,也无明确的书面定论。有业内消息说,因为当时的讨论过程与依据都显得比较粗略,虽然都是邀请的都是国内知名的PU技术专家,但他们对于反倾销法条例所规定的产品鉴定原则并无明确认识,且潜在具有对国内产业的心理偏向。基于此,这场专家鉴定虽然在立案调查的过程中时起到一定作用,但对于反倾销案的裁定本身是没有依据可循的。显然,商务部更早地认识到了这一点。 申请方主辩律师认为,日本应诉方所提到的调查产品范围的异议,即纯MDI与聚合MDI属于同一类是不正确的。因为看调查产品的范围的确定不是看类型、规格、税则号,而是看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关于这个问题,通过美国、欧盟等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法律规则大同小异,具体分析为以下四点:一是产品的物理特性(包括生产技术、化学应用等);二是产品的相互替代性;三是产品的用途;四是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性。其中,美国反倾销法规定,辨别多种产品物理特性不是仅看具体的物理差异,而是看有无明确的区分标准。如果产品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区分标准,那么可以认定为属于同类。欧盟的法律则规定,对于不同型号、税则号的产品,应从基本物理特性、产品相关性,包括替代性、有无直接竞争等,其中,基本物理特性是必备的鉴别标准,其他因素均无独立判断的依据。这两类产品无明确的物理区分标准与重大区别,主要原材料、化学反应过程、工艺流程、生产技术等都别无二致。举例来说,二者的区别就有如全面粉与精粉。从产品的销售方式来说,两类产品都是直销,且具有相同的销售渠道等…… 另外,对于韩方所提及的改性MDI不属于调查范围的看法,申请方的代表律师认为,改性MDI也应列为调查范围之列。因改性MDI与纯MDI与聚合MDI均有交叉成分。分类方法、官能度等也相同,区分只在于加改良性质的添加剂而已,就好比兰州拉面与普通面条。而且,这一问题日方没有提出,说明他们并无异议,默认了这一事实。所以,改性MDI显然属于调查产品。 对此,日韩发言代表反唇相讥。日本政府官员横藤针对申请方“精粉与全面粉”比喻,针锋相对地说二者的区别更准确的说是好比“黄浆与豆腐”,二者虽然都是黄豆所做,但怎可能谈何属于同种商品。横藤在证明这一问题时,日本代表团还举出不少实物示例,把会场气氛引入高潮。日方代表律师则指出,日本没有提出改性MDI不应列入调查范围的意见与默认改性MDI属于同一产品逻辑上并不成立。NPU、韩国BASF、锦湖三井等都在发言中强调,二者明显属于不同类产品,并分别从化学结构式、下游用户用途、替代性、海关税则号、市场竞争等方面一一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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